法規名稱: 金門縣下水道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金門縣下水道由下列機關(構)維護管理之:
一、地區農田及產業道路雨水下水道為本府建設處。
二、附屬於寬度未滿八公尺道路側溝為本縣各鄉鎮公所。
三、前二款以外之雨水下水道為本府工務處。
四、污水下水道為本府所屬自來水廠。
五、雨水下水道之清疏之主管機關及排入雨水下水道水質標準管制,為本
    府環保局。
六、本府其他機關或指定之公營事業機構建設、管理之下水道為該機關或
    該管公營事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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