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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金門酒廠組織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福建省金門縣金門酒廠(以下簡稱本廠)置廠長,受金門縣政府指揮監 督,綜理廠務,置副廠長,承廠長之命,襄理廠務,置技正,監督執行 釀酒試驗、工務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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