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金門酒廠組織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2日

所有條文

  本條例依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福建省金門縣金門酒廠(以下簡稱本廠)置廠長,受金門縣政府指揮監
  督,綜理廠務,置副廠長,承廠長之命,襄理廠務,置技正,監督執行
  釀酒試驗、工務等事項。

  本廠設左列各課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行政課:掌理有關供配銷、原物料採購、總務、文書、出納、運輸
      、綜合、福利籌辦、勞工保險及不屬其他課室之事項。
  二、物料課:掌理有關原料申請、倉儲管理及半成品接收調配、成品儲
      存、包裝品管理等事項。
  三、製造課:掌理有關釀酒、製麴、灌裝等製程作業管理與監督;及原
      料請領(半)成品之送繳(領用)等事宜。
  四、工務課:掌理營(修)繕工程、機構水電維護管理機構工程之設計
      、空調、鍋爐維護、膠套(塞)製作督導管理等事項。
  五、試驗室:掌理有關製麴、釀酒之技術改良,原料及半成品化驗、成
      品品質管制、新品種研究試驗、包裝品改進等事項。

  本廠置主任、課長、技士、課員、安全衛生管理員、技術員、辦事員及
  書記。

  本廠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兼辦統計事項。

  本廠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掌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廠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掌理有關政風事項。

  本廠得視生產需要僱用生產工人,其員額按規定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准後
  僱用之。

  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之規定。
┌──────────────────────────────┐
│福建省金門縣金門酒廠員額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廠長          │薦任      │一    │                        │
├───────┼─────┼───┼────────────┤
│副廠長        │薦任      │一    │                        │
├───────┼─────┼───┼────────────┤
│技正          │薦任      │一    │                        │
├───────┼─────┼───┼────────────┤
│主任          │          │ (一) │試驗室主任由技正兼任。  │
├───────┼─────┼───┼────────────┤
│課長          │薦任      │四    │                        │
├───────┼─────┼───┼────────────┤
│安全衛生管理員│委任或薦任│一    │                        │
├───────┼─────┼───┼────────────┤
│課員          │委任或薦任│八    │                        │
├───────┼─────┼───┼────────────┤
│技士          │委任或薦任│五    │                        │
├───────┼─────┼───┼────────────┤
│技術員        │委任      │一    │得列薦任 (係單一編制計給│
│              │          │      │)                       │
├───────┼─────┼───┼────────────┤
│辦事員        │委任      │三    │                        │
├───────┼─────┼───┼────────────┤
│書記          │委任      │九    │                        │
├───┬───┼─────┼───┼────────────┤
│人事室│主任  │薦任      │一    │                        │
│      ├───┼─────┼───┼────────────┤
│      │助理員│委任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        │
├───┼───┼─────┼───┼────────────┤
│會計室│主任  │薦任      │一    │                        │
│      ├───┼─────┼───┼────────────┤
│      │佐理員│委任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        │
├───┼───┼─────┼───┼────────────┤
│政風室│主任  │薦任      │一    │                        │
├───┴───┼─────┼───┼────────────┤
│合計          │          │四一  │                        │
│              │          │ (一) │                        │
├───────┴─────┴───┴────────────┤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庚、金馬地區機關職務列等│
│表之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

  本廠為推行廠務得由廠長召開廠務會議,其會議規則另訂之。

  本廠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後實施。

  本自治條例自八十九年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