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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金門酒廠組織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2日
制定依據
1.
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93年2月19日
第十五條
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縣長及副縣長外,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金門縣政府編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