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連江縣衛生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93年4月2日

條文關聯

  局長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
  擔任。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理,秘書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
  技正代理,技正同時因故不能代理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理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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