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長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 擔任。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理,秘書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 技正代理,技正同時因故不能代理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理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