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福建省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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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
擔任。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理,秘書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
技正代理,技正同時因故不能代理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理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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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保健課:婦幼衛生、癌症防治、中老年病防治、職業病防治、口腔
衛生、視力保健、菸害防制、衛生教育、衛生所業務管理及其他有
關事項。
二、醫政、藥政課:醫事機構及醫療人員管理、醫療品質管理、緊急醫
療救護、精神衛生、長期照護、山地離島醫療保健、全民健康保險
宣導、藥局、藥商、藥物、化妝品管理、空氣、水污染、水質管理
及其他醫政、藥政有關事項。
三、疾病管制課:傳染病防治、營業衛生管理、外籍勞工健康管理、公
共衛生和水質檢驗,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食品衛生課:食品衛生、健康食品管理、國民營養研考、為民服務
、資訊文書、檔案、印信、庶務、出納,及其他有關食品、企劃、
總務和不屬各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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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秘書、課長、技士、技佐、衛生稽查員、衛生教育指導員、課員
。
前項主管醫政、保健、疾病管制業務之課長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
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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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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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管理員,由連江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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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得設縣立醫院及於各鄉設衛生所,隸屬本局,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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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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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連江縣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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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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