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許可收容於矯正機關之被告檢閱卷證原本者,書記官應製發提還押 票交與法警提解被告到檢察署檢閱及解還,且法警應全程戒護。
為明確規範檢察署辦理收容於矯正機關之被告檢閱卷證原本之程序,俾利 實務依循,爰訂定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