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條文關聯

檢察官許可收容於矯正機關之被告檢閱卷證原本者,書記官應製發提還押
票交與法警提解被告到檢察署檢閱及解還,且法警應全程戒護。
〔立法理由〕
為明確規範檢察署辦理收容於矯正機關之被告檢閱卷證原本之程序,俾利
實務依循,爰訂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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