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於訪問一方締約國時或訪問前際,係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因接
受一方締約國、或該一方締約國之大學、學院、學校、博物館或其他
文化機構之邀請,或基於官方文化交流計畫,專為各該機構從事教學
、演講或進行研究為期不超過兩年者,其因上述活動自該一方締約國
境外取得之報酬,該一方締約國應予免稅。
二、學生或企業受訓人員專為教育或受訓目的,而於一方締約國停留,且
於訪問時或訪問前際,係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其自該一方締約國境
外取得供生活、教育或訓練目的之給付,該一方締約國應予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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