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定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除內容涉及國 家機密或有外交顧慮者外,並應於生效後,送立法院查照。
一、行政院為建立公報制度,主動公開政府資訊、保障人民權益,並落實 相關管理及考核作業事項,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