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監察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3月21日

條文關聯

  民用航空報務員須持有交通部或其委託機關之執業證書,話務員須持有
  民航局之證明,始能執行工作。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