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條文關聯

依契稅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短匿稅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者,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短匿稅額每件在新臺幣六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二、短匿稅額每件逾新臺幣六千元至新臺幣一萬三千元者,按短匿稅額處
    0‧五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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