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7日

條文關聯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依下列規定配置服務人員:
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每八人應置服務人員一人,不足八人
    者,以八人計;招收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教保服務
    時,亦同。
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十五人應置服務人員一人,不
    足十五人者,以十五人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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