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

條文關聯

訓練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廢止其認定;並自廢止之日起四年內
,不受理其申請認定:
一、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或拒絕提供相關文件
    、資料。
二、違反前條第二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或命其停止
    訓練而未停止。
三、違反前條第二項所定其他法規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罰,且情
    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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