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被告志願作業,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準用第一條至前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依羈押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被告得依其志願參加作業,為保障其相關
    權益,爰增訂本條規定。
三、監外作業性質上與羈押目的不符,故非準用範圍所及,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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