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職務或業務所知悉之本法第三章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之相關資料,除法 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處理及使用前項資料之機關(構),應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違反保密義 務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之內容具高度機敏性且涉及偵查不公開原則 ,故為強化相關收受本法第三章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之相關機關(構 )之保密義務與處理、使用資料之原則,爰參考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 細則第五條之規定,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