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10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得視安全需要,於核能機組再起動過程中,選定功率要求經營
  者完成必要之管制事項,並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得繼續提升功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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