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7年1月10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核字第0970000408號令修正 發布第 2條、第15條;並刪除第13條、第1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原子能 / 業務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換裝核子燃料:指於核子反應器爐心中進行燃料更換、佈局等作業
      。
  二、大修:指核能機組依預定計畫停止運轉,以換裝核子燃料並執行結
      構、系統及組件之檢查、維修、測試與改善等作業。
  三、起動:指依程序操作控制設備,使核子反應器由未達臨界狀態趨向
      臨界狀態至機組併聯,及其後之功率提升過程。
  四、臨界:指含可分裂核子燃料之體系,當其燃料分裂所釋出之中子數
      目正好等於被吸收及逸出該體系的數目時之狀態。
  五、可靠度一級設備:指不屬於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其故障將
      引起即刻跳機,或故障之修復需停機十天以上,或其功能之喪失將
      造成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運轉嚴重困難者。
  六、品質不符案件:指核能機組結構、系統及組件之特性、文件或作業
      程序之缺陷,使其品質變為不能接受或不能確定之案件。

  經營者應於核能機組大修初次併聯日起九十日內,檢送載明下列事項之
  機組大修作業總檢討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大修期間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與可靠度一級設備維修作業中
      不符合工作說明書之事件。
  二、大修期間因人為疏失所產生之維護作業缺失事件。
  三、大修期間發生之工業安全事件、輻射安全事件及異常事件。
  四、大修期間承包廠商維修作業品質。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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