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事業或各級政府執行自願減量專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
銷已註冊自願減量專案:
一、專案計畫書中重要資訊與實際情況不符。
二、自願減量專案於通過註冊後,一年內無正當理由未實施專案措施。
三、自願減量專案計入期內,其專案措施於其他國際機制中重複註冊且取
    得額度。
四、該專案措施之實施違反現行相關法規。
五、申請自願減量專案之事業已解散。
〔立法理由〕
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已註冊自願減量專案之情形,各款理由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所稱重要資訊指涉及減量成效之計算者,如減量活動之邊界、
    執行情形、碳洩漏情形或監測數據等。
二、第二款係避免通過註冊之專案未實際執行或無減量成效,企業卻用以
    虛假聲明或交易之可能性。
三、第三款為避免額度於不同機制內發生重複計算情形。
四、第四款避免專案措施有違法之虞。
五、第五款係考量事業解散後專案已無管理單位,爰有必要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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