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於交易平台參與拍賣競標之買方事業(以下簡稱競標者),應於投標截止
時間前,撥入保證金至指定專戶後,始得於交易平台遞送投標單。
前項投標單內容,應有競標者基本資料、申購之減量額度數量、標價及其
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競標者於同一拍賣標案內僅得投標一次,投標後投標單不得撤回或更改。
〔立法理由〕
一、為確保拍賣活動之有效性,訂定第一項及第二項,買方事業參與拍賣
    應遵循之程序及投標單內容。
二、參酌國際作法並考量辦理拍賣作業所需投入較多行政資源,且競標者
    須依據其申購數量及單位投標價格,於投標前繳納足額保證金,已有
    確認機制,故規範不得撤回或更改之規定,爰訂定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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