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借款人以有價證券抵繳融資差額者,得抵繳之標的及其折價比率準用第
  十三條有關擔保品之規定辦理。
  有價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用以抵繳:
  一、不足一交易單位。
  二、依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三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規定,辦理盈餘轉增資;或公司員工以其紅利轉作所服務產業之增
      資;或創業投資事業以未分配盈餘增資;其股東或出資人因而取得
      之發行記名股票,未經轉讓報稅者。
  借款人提供之抵繳證券應於申請抵繳當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匯入本公
  司指定之集保帳戶。
  本公司計算借款人整戶擔保維持率時,就抵繳證券之價值免折價計算。
  借款人提供之抵繳證券,於償還融資或調換時,本公司以相同種類及數
  量之證券交付。但以分戶保管者,不適用之。
  借款人提供之擔保品或抵繳證券,除有經主管機關限制買賣者外,其無
  償配股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該權值新股應作為本公司擔保品,且放
  棄緩課所得稅之權利,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匯撥至本公司交割款項融資
  擔保品專戶,排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三十三條規定
  之適用。
  前項權值新股不得作為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或向其他證券金融事
  業轉融通之擔保。
  以權值新股作為擔保品,不適用第十九條之規定。除權交易後,其市值
  之計算,按收盤價或參考價百分之六十計算。並於撥入本公司指定之集
  保帳戶後,免折價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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