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借款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本公司得自次一營業日起處分擔保品及抵繳證
券或其他商品,相關手續費及稅賦由借款人負擔,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
在此限:
一、放款期限屆滿未清償者。
二、未依第十六條規定償還放款者。
三、未依第十七條規定補繳差額者。
四、未依第十九條規定調換證券者。
前項處分前本公司應通知借款人,處分後其不足清償者,本公司得自借款
人其他放款交易退還款中扣抵,如仍不足清償,本公司得於債務清償範圍
內,就借款人擔保放款帳戶或其他授信帳戶內餘額予以處分,有剩餘者,
應返還借款人,如仍有不足者,本公司依法追償。剩餘款項之撥付費用由
借款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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