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法院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程序結束後始調查科刑資料者,應將其情形
載明於審理計畫中。
〔立法理由〕
依第十六條之說明,法院宜分別調查與罪責相關之證據及被告科刑資料,
其具體操作方式,自包含檢辯雙方先就罪責部分辯論後,再調查被告科刑
資料,復使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就科刑範
圍表示意見,最後再進行科刑辯論,如法院決定於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
所定罪責部分之辯論程序結束後,始調查科刑資料者,亦應將其情形載明
於審理計畫中,爰訂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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