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臺北市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條文關聯

監交人員發現前任移交事項有遺漏或手續欠妥時,應即通知前後任補行移
接,有虛捏虧短者,應陳報上級主管機關或本機關首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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