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市有土地之開發利用,除由管理機關自行辦理外,得依下列方式為之 : 一、設定地上權方式:指由管理機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將土地提供公民營 企業機構開發,有關市有土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開發者,其實施要點 另定之。 二、信託方式:指由管理機關提供土地,依信託法規定辦理整體開發。 三、聯合方式:指由管理機關提供土地,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 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辦理整體開發。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