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開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有關市有土地之開發利用,除由管理機關自行辦理外,得依下列方式為之
:
一、設定地上權方式:指由管理機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將土地提供公民營
    企業機構開發,有關市有土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開發者,其實施要點
    另定之。
二、信託方式:指由管理機關提供土地,依信託法規定辦理整體開發。
三、聯合方式:指由管理機關提供土地,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
    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辦理整體開發。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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