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建築物重建價格、第九條人口遷移費、第十條與第十一條獎勵金及 救濟金、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補助費、救濟金、補償費、遷移費之查估及 發放作業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因法令限制影響建築、地區發展或有因地制宜需要者,除本自治條例之補 償外,得給予特別救濟金,其發放標準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