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建築物重建價格、第九條人口遷移費、第十條與第十一條獎勵金及
救濟金、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補助費、救濟金、補償費、遷移費之查估及
發放作業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因法令限制影響建築、地區發展或有因地制宜需要者,除本自治條例之補
償外,得給予特別救濟金,其發放標準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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