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法規及行政規則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09日

條文關聯

  市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廢止之:
  一、完全不合時代要求,不便民或阻礙革新者。
  二、機關裁併致市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三、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
  四、規定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事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或得以行
      政規則替代者。
  五、母法業經廢止或變更,子法失其依據,或母法加以補充修正即足資
      適用,子法無保留之必要者。
  六、同一事項已有中央法規或新市法規可資適用,舊市法規無保留必要
      者。
  七、其他無保留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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