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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教育法人,應將財 務報表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 前項委請之會計師,不得於接受委託查核年度之前三年度內曾受懲戒並 公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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