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公文收發應用公文登記表,得視事實需要,分別採用甲、乙、丙
  、丁四聯或甲、乙、丙三聯。但本府應用甲、乙、丙、丁、戊五聯。
  前項公文登記表之格式、填用、裝訂,應依規定(附式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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