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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私募境外基金受委任機構行為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之一(投資人保護)
受委任機構應加強對境外基金機構背景之瞭解,包括股東結構、國人投資 比重及投資我國市場比重等,不得有迴避國內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私募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法規進行套利或避稅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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