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財政收支差短:指基本財政支出扣除基本財政收入及所獲分配 之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及縣統籌分配稅款後之數額。 二、基本財政支出及基本財政收入:指依高雄縣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第三條規定所計算各鄉(鎮、市)基準財政需要及基準財政收入之 核定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