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單位主管,應依左列規定,負責公文查詢及處理:
  一、監督登記員辦理公文查詢。
  二、每日上班時儘先檢查待辦盒內公文登記表,對屆期尚未辦出,新收
      文件所填預定結案日期過長,會辦文件未照規定時限處理者,應予
      糾正,並在紀錄卡上簽章及註明糾正事項。
  三、屬員差假時之公文處理,應依左列規定:
  (一)職務代理人應實際代其處理公文,因特殊情形,無法代為處理時
        ,應責由主辦股長(或指定人員)負責處理。
  (二)職務代理人或其主管股長,均因差假不能處理公文時,應由科室
        主管或其代理人,負全責作適當處理。
        屬員之差假,應嚴格審核,其承辦案件久未清結者,應責成清理
        後始得派遣公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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