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公文檢查表及公文辦理日數紀錄表,各單位均填寫二份,一份交登記桌
  提陳單位主管,一份由研考人員統計分析調製上月份「公文處理成績月
  報表」(附式四十七)及「申請案件辦理情形統計表」(附式四十八)
  按月提出本機關業務會報(或相當性質之會報會議)報告,並於每月二
  十日前逐級陳報上級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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