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每月公文總檢查後,對逾期公文應調卷分析各階段處理時間,如
  有積壓情事者,填逾期公文延誤情形紀錄表(附式四十九),並將表之
  第二聯送積壓責任人申復理由,申復期間以三日為限,如有特殊情形,
  最遲不得超過七日,逾期以放棄申復論。積壓責任判明後,陳報機關首
  長核辦,並限於次月二十日前,彙造逾期公文處理情形月報表(附式五
  十),陳報上級機關核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