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每月公文總檢查後,對逾期公文應調卷分析各階段處理時間,如 有積壓情事者,填逾期公文延誤情形紀錄表(附式四十九),並將表之 第二聯送積壓責任人申復理由,申復期間以三日為限,如有特殊情形, 最遲不得超過七日,逾期以放棄申復論。積壓責任判明後,陳報機關首 長核辦,並限於次月二十日前,彙造逾期公文處理情形月報表(附式五 十),陳報上級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