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付與被告卷證影本時,應請被告於聲請狀收訖欄簽名或蓋章,確實
登載被告領取時日,並將聲請狀附卷備查。
被告到檢察署領取卷證影本,應出示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
件;必要時,書記官得請其提出本人健保卡、駕照、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
辨識身分之文件供核對。但收容於矯正機關之被告,書記官得將卷證影本
連同送達證書及收據二聯(矯正機關及聲請人各一聯),交法警送矯正機
關轉被告收受及收款,或郵寄送達。
〔立法理由〕 為明定付與被告卷證影本案件之影本簽收、身分核對、向於矯正機關之被
告送達及收款等事項,俾利實務運作,爰訂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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