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案件扣除不可使用區及資源保育區面積後,山坡地之透水面積應達剩
餘計畫面積之百分之五十,平地之透水面積應達剩餘計畫面積之百分之三
十。
申請案件位於依地質法劃定公告之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者,其透水面積
應依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為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第一項明定申請案件其使用範圍內透水面積
之留設原則,以就災害防止為妥適之規劃。
二、依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第十一條有關地
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之透水面積要求,爰於第二項明定相關應辦理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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