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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監察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3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陸上航用電臺應將聯絡航空電臺動態,隨時報告各該管電信督察。民航 機停留機場時,其電臺應按照規定靜止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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