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監察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3月21日

條文關聯

  陸上航用電臺應將聯絡航空電臺動態,隨時報告各該管電信督察。民航
  機停留機場時,其電臺應按照規定靜止通信。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