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申評會委員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評議時,得經委員會議決議邀請申訴人、關係人、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指
派之人員到場說明。
申訴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申請到場說明而有正當理由者,申評會
得指定時間地點通知其到場說明。
依前二項規定到場說明時,得偕同輔佐人一人至二人為之。
申訴案件有實地了解之必要時,得經委員會議決議,推派委員代表至少三
人為之;並於委員會議時報告。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三項配合本法第二條之主管機關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三、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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