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監獄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核准施用戒具者,應於外出施用戒具紀錄表
記明受刑人施用戒具之日期、起訖時間、施用原因與戒具種類及數量,並
陳送監獄長官核閱。
監獄人員應隨時觀察受刑人之行狀,無施用戒具必要者,應即解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監獄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施用戒具之程序規範。
三、第二項規定監獄對於無繼續施用戒具之必要者,應立即解除之,以符
    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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