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從事監外作業,以監獄指定之作業協力單位者為限。 從事監外作業之受刑人,得在監獄同意下,由作業協力單位協助投保相關 保險。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第三條移列本條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第六條酌作文字修正移列至本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