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有關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感化教育受處分人
、收容少年及被管收人之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事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
定。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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