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訂定有關修復促進者之培訓、認 證、督導、遴聘、倫理守則、應迴避事由及其他相關事項。
一、本條新增。 二、為周延進入修復式司法程序犯罪被害人及被告之保障,落實本法第四 十八條規定:「修復促進者應具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觀念, 秉持專業、中立之原則,協助雙方當事人進行修復,並避免造成二度 傷害。」及本法本次修正三讀通過時之立法院附帶決議,爰增訂本條 ,以臻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