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為落實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訂定有關修復促進者之培訓、認
證、督導、遴聘、倫理守則、應迴避事由及其他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周延進入修復式司法程序犯罪被害人及被告之保障,落實本法第四
    十八條規定:「修復促進者應具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觀念,
    秉持專業、中立之原則,協助雙方當事人進行修復,並避免造成二度
    傷害。」及本法本次修正三讀通過時之立法院附帶決議,爰增訂本條
    ,以臻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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