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謂全年薪資所得,指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之
  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補助費等各種薪資收入
  。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有關薪資所得之定義,增訂本條,以
      利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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