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謂全年薪資所得,指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之 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補助費等各種薪資收入 。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有關薪資所得之定義,增訂本條,以 利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