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條文關聯

懲戒委員會或覆審委員會對於懲戒案件認涉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請該管
檢察署辦理。
〔立法理由〕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
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規定,爰刪除「法院」文字。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