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委員會或覆審委員會對於懲戒案件認涉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請該管 檢察署辦理。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 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規定,爰刪除「法院」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