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商品檢驗應於標準檢驗局所在地、輸出入港埠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
  、法人或團體所在地執行之。但經核准者,得於生產廠場或倉儲地點執
  行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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