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審核各國營事業所送營業預算後,應按機關別審核,於八 十一年三月五日以前彙案編成綜計表及分析說明,連同各附屬單位預算 ,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過後,於三月十 日以前送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