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菸害防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於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禁止吸菸場所吸菸或未滿二十歲之人進入吸菸區,
該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予勸阻;在場之其他人亦得予勸阻。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修正禁菸年齡及整併原第一項及第二項,並
    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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