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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菸害防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1021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4 7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1 25005696號令發布第4條第1項第4款,定自112年4月1日施行;第9條第2項 、第29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有關販賣菸品有同條第 1項第3款情形之罰責 ,定自113年3月22日施行;其餘條文,定自112年3月22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保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6年3月19日總總華總(一)義字第8600065309號令制定公布全文3 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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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9年1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011940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 第3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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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964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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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8年1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16541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 及第3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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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1021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4 7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1 25005696號令發布第4條第1項第4款,定自112年4月1日施行;第9條第2項 、第29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有關販賣菸品有同條第 1項第3款情形之罰責 ,定自113年3月22日施行;其餘條文,定自112年3月22日施行)
法規異動
修正4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