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召開公聽會程序 時,應將部門行動方案或調適行動方案初稿內容、開會資訊、會議紀錄公 開之。 前項行動方案初稿內容及開會資訊,應於會議舉行十日前公開周知。
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公眾參與,本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規定應召開公聽會程序, 爰增訂資訊公開之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