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借券方得於約定期限內,提前返還借用之 有價證券,惟證券商如請求提前返還有價證券,應經借券客戶之同意。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放寬證券商得向客戶借入有價證券,將現行「客戶」修正為「借 券方」,使借券方得於約定期限內,提前返還借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