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條文關聯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借券方得於約定期限內,提前返還借用之
有價證券,惟證券商如請求提前返還有價證券,應經借券客戶之同意。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放寬證券商得向客戶借入有價證券,將現行「客戶」修正為「借
    券方」,使借券方得於約定期限內,提前返還借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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