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前條擔保品及抵繳證券或其他商品之處分,本公司以書面或電話限價委託
證券商於指定處分之營業日向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交易市場申報賣出。如
已申報而未成交,次一營業日繼續申報,直到成交為止。
擔保品及抵繳證券或其他商品之處分,以本公司向證券商開設「環華證券
金融公司有價證券違約處理專戶」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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